GATS对金融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规制及中国因应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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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德香[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43-47,共5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河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河南数字经济建设下统筹金融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法治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2-YYZD-23)

摘  要:出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金融重要性地位,各国纷纷进行金融数据本地化措施立法以限制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但因涉嫌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条款等而遭到质疑。金融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违背GATS规定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数据本地化措施影响的经济部门,结合成员国对金融领域各部门的具体承诺分析。中国的金融数据本地化措施具有正当性,但该类措施应随着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受到约束。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立法过程中,中国可以逐步用多样化的金融数据监管措施取代金融数据本地化措施,重视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义务的一致性,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维护国家发展利益。

关 键 词:金融数据本地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 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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