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集团诉讼中的损失因果关系与风险实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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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林少伟(译) 洪喜琪(译) 

机构地区:[1]美国维拉诺瓦大学查尔斯·威吉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证券法苑》2022年第4期15-41,共27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理论研究专项(编号:2020XZYB-10)”;“智能司法研究重庆市2011协同创新(编号:ZNSF2020Y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SEC 10b-5规则引发的证券欺诈诉讼中,多数法院认为投资者可就公司未披露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但这一风险实现理论会导致投资者获得超额赔偿,进而鼓励滥诉并降低公司自愿性披露的意愿。深水地平线石油爆炸及泄漏事件引发的证券诉讼佐证了这一观点,如果原告获赔金额为事发前的溢价,意味着原告财务状况和在风险被揭示的情况下购买股票时相同。但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的主要原因并非发生爆炸及泄漏事件,而是清污、和解等费用流出的预期,被告公司对上述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会导致明显超额,因为这部分损失是非系统性、可分散。此外,因为公司在此类案件是索赔方而不是支付方,应该以代表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而不是代表个人投资者利益的集团诉讼。

关 键 词:证券欺诈集团诉讼 SEC 10b-5规则 损失因果关系 代表诉讼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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