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公司资本认缴制比较及德国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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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旭军[1,2]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 [2]上海四维马乐律师事务所

出  处:《证券法苑》2022年第3期27-48,共22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摘  要:我国已着手对现行《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其中涉及一个问题是如何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尤其是如何引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催缴机制,以强化对公司及其债权人的保护。围绕这一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学界的相关讨论,评析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拟采取的应对方案,然后详细分析了德国公司法中的规范认缴制、股金催缴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对中德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建议。

关 键 词:《公司法》修订 注册资本认缴制 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除名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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