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武鸿儒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出 处:《证券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423-439,共17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摘 要:在2008年次贷危机之前,美国法下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分别免于在《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规定下注册,因而也豁免了相关监管要求的适用。次贷危机后,出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修改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豁免制度,并要求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条件时秘密报告与系统性风险相关的经营信息。近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显著修改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秘密报告制度,引入了新的即时报告制度,并扩大了需报告事项的范围。此外,基于近年来对私募基金的检查结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数次发布警示,并颁布了一项直接介入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的行为监管新规,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差别对待投资者或与投资者约定特定内容。该项新规被法院判决无效,但其中凸显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困境仍然对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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