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风险规制思路研究:基于刑法“金融机构论”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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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晨[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出  处:《证券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367-386,共20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摘  要:针对近年来私募基金领域暴露的违法犯罪风险,在研究个罪罪名适用的同时,需要研究风险防控的整体防控和监管优化路径。对照前置金融法对“金融机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规定,私募基金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而刑法欲作出与前置法不一致的立法规定,现阶段尚缺乏具有法律漏洞导致重大犯罪黑数存在的正当性支持,而且可能造成刑法涉及“金融机构”众多罪名的体系混乱。因此,防范私募基金金融风险并非刑事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单独可以回应和完成的任务,需要从强化刑事追责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注册等监管制度、加强风险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优化监管效能。

关 键 词:私募基金 金融机构 法秩序统一 刑事 监管 解释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4.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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