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民事责任:以信托受托人归入责任为视角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樊健[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证券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243-260,共18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摘  要: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为信托,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明确基金经理的法律地位,但是从立法目的、证监会意见以及投资者预期等方面来看,基金经理也应当被认为是基金的受托人,对投资者负有忠实义务。“老鼠仓”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受托人忠实义务的行为,基金经理应将从中获得的违法收益归入到基金财产中,即承担归入责任。归入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了利用未公开信息行为、获得收益以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归入责任的范围包括了违法收益和利息。由于归入责任之诉类似于股东派生诉讼,所以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机构无须承担归入责任。

关 键 词:基金经理 “老鼠仓”行为 信托受托人 忠实义务 归入责任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8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