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礼让原则下证券法域外适用之“效果标准”:意蕴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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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新义[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证券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481-504,共24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摘  要:证券法域外适用应坚守国际礼让理念。该理念的核心内涵包括“礼遇”和“谦让”,要求依据利益衡量理论和域外适用禁止推定原则克减证券法域外适用。在解释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构成要素时,应秉持谦抑的价值取向,坚持“效果标准”判断境外证券活动对我国市场和投资者造成危害的程度,将“效果”的内涵限定为“对国内证券市场或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可以合理预见的、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具体化其判断标准,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现行规则的抽象性和原则性;还应吸收改良版“交易标准”中的合理内容,使其有机融入“效果标准”之中,以增加事前预防功能,最大限度减少不合理的域外适用。此外,国际礼让同时内含反制,要求为证券法域外适用构筑反制的安全装置。

关 键 词:证券法域外适用 国际礼让 效果标准 交易标准 反制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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