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机构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职能探析——基于美国制度演变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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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沅伯 

机构地区:[1]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事务部

出  处:《证券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614-631,共18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摘  要:证券监管机构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职能角色,是《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应当研究的课题。从美国经验来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公众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职能作用经历了前后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法律规定SEC有权对公众公司的重整计划进行审查和出具咨询报告。SEC可以审查重整计划的可行性与公正性。在第二阶段中,美国1978年《破产改革法》不再将SEC规定为法庭顾问,但其仍可作为利益相关方发表意见。SEC在公众公司重整中职责的制度变迁给予我们重要启示,但是中美两国的市场环境有所不同。基于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实践特点,破产法中应当确立证券监管机构实施事前审查与事中监督的权力,尤其是应当允许其监督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解决我国资本市场中较为突出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

关 键 词:证券监管机构 上市公司 重整计划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912.29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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