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金融产品干预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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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凌艳[1,2] 侯原园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2]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 [3]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

出  处:《证券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313-337,共25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摘  要:产品干预旨在弥补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将注意力从销售阶段转移到产品设计阶段,考虑用一种更实用的方法来弥补信息披露、适当性监管等机制的不足,加强对金融产品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监管。它由金融机构的产品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直接干预组成,直接指向市场透明度的最终目标,要求金融机构从不同角度描述产品特性、产品链条上下游之间建立紧密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产品最终用户能够有效评估自身与产品匹配度,避免产品错配问题。产品治理的制度清晰界定金融机构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能够夯实机构主体责任,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而直接干预又赋予监管机构在紧急时刻“踩刹车”的权力。建议借鉴欧盟金融产品干预法律制度,构建宽口径的“金融投资商品”之法律概念,概括现有的所有金融投资商品,统一行为监管规则,赋予监管部门直接干预权,同时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将金融机构划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完善产品治理规则,夯实金融机构产品风险管理的责任。

关 键 词:欧盟金融产品干预制度 金融产品治理 监管部门直接干预 金融产品生命周期 

分 类 号:D996.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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