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内幕交易制度的立法变革及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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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春彦[1] 张景琨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处:《证券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456-470,共15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摘  要:2016年7月3日起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反市场滥用条例》(MAR)及其实施细则对欧盟反内幕交易制度进行了重大革新,一是更明确地界定内幕信息定义中的两个关键要素——重大性和确切性,并将内幕信息划分为具体的法律类型,提高了立法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将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建议或诱导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纳入内幕交易的监管范围,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三是对内幕交易的安全港规则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四是对内幕人主体要件予以重构,行为人的身份特征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并无实质意义;五是明确邀标询价本身不应被认为是市场滥用,并明确了有关邀标询价的适当安排、系统和程序的监管性技术标准。欧盟反内幕交易制度可以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监管提供有益启发。

关 键 词:《反市场滥用条例》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 内幕人主体 监管范围 

分 类 号:D95[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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