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视阈下中国存托凭证(CDR)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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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妍姣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证券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313-333,共21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摘  要:我国在中国存托凭证(CDR)范畴内业已基本形成由法律、部门规章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的中国存托凭证(CDR)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然而,中国存托凭证(CDR)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司法救济权仍有遭受现实损害的可能。中国存托凭证(CDR)投资者陷入上述维权迷思的根源在于中国存托凭证(CDR)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依旧在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范围、重大事件临时披露规则、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留有若干瑕疵。其实,中国存托凭证(CDR)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设情况间接反映中国存托凭证(CDR)投资者的保护状况。为完善中国存托凭证(CDR)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以维护其投资者权益,需要研究践行投资者保护理念的ADR监管立法经验,进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且能够保障中国存托凭证(CDR)投资者权益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关 键 词:中国存托凭证(CDR) 美国存托凭证(ADR)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 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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