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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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宏涛[1] 裴健博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出  处:《证券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294-312,共19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摘  要:证券市场的先行赔付制度从万福生科等三起案件中逐步发展完善,作为替代性的制度安排,有力地推动了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成。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明文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但是配套细则的缺失使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因此亟待细化和完善。首先,应当完善先行赔付后从轻减轻处罚规则,并将其作为先行赔付的激励机制。其次,优化先行赔付制度运行的全流程。在赔付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保障投资者参与,在赔付过程中引入示范判决机制,并且解决好先行赔付人追偿时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问题。除此之外,扩展投保基金的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统筹协调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中的分工。最后,完善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为先行赔付制度提供保险支持。

关 键 词:先行赔付 投资者权益保护 证券市场 证券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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