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担保交易中盗窃与诈骗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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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桦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刑事法判解》2020年第2期1-30,共30页

摘  要:通过支付宝的担保交易账户非法获取货款的案件,由于介入了支付宝这一第三方平台,货款必须先进入支付宝的担保交易账户,行为人为了取得货款需实施两个阶段的行为:一是让被害人将货款转入支付宝的担保账户内;二是将担保账户内的货款转为己有。对上述案件的处理,首先要确定支付宝的地位和作用,当买方将货款转入支付宝的担保账户时,支付宝是新的占有人,并具处分权限。故在第一阶段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让被害人作出了将货款转移到支付宝担保账户的处分行为,并导致其财产损失,已构成诈骗罪既遂。第二阶段的行为方式包括了盗窃与诈骗手段交织的情形,有必要正确区分两罪。虽然行为人在犯罪的两个阶段分别触犯了两个罪,但两罪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只需择一重罪处罚。

关 键 词:占有 处分行为 处分意识 财产损失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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