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性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相关市场限制  被引量:2

Relevant Market Restrictions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Unfair Competition Behaviors of Relevance Conf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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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继峰[1,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2]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出  处:《学术论坛》2022年第6期63-73,共11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权利与权力配置关系及运行制约法律机制研究”(20AZD107)

摘  要:关联性混淆规范从我国《商标法》移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比较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权)的排他性基础是“一定影响”,其知誉度要求明显低于驰名商标,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却给予其同驰名商标一样的排他能力,这不仅缺乏法理依据,也有架空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与排他能力相匹配的财产能力,留出“一定影响”的标识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之间的发展空间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然使命。为此,需要对适用中关联性混淆进行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商品市场的限制。

关 键 词:关联性混淆 经济权力 标识能力 相关市场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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