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 张正宇(译)
机构地区:[1]不详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出 处:《刑事法评论》2022年第2期284-316,共33页Criminal Law Review
摘 要:刑罚的目的是刑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当下关于刑罚的目的的讨论中,现有的相对理论否定了刑法具有独立于目的思想的、因此是绝对意义上的根据;而现有的绝对理论否定了在目的思想的统领之下完善刑罚制度既是迄今为止的刑罚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亦是未来刑罚理论发展的当然要求。据此,两种观点均难言正确。通过对刑罚发展史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人类的刑罚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节制的本能性回应到有节制地保护法秩序的工具”的客观化发展历程。这是对绝对理论和相对理论进行折中的客观基础。从纯粹报应的角度我们无法确定刑罚的种类与幅度,只有将法益保护视为科处刑罚的目的时,我们才能够确立合理的量刑原则。在建构量刑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将“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作为量刑对象,并通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为不同种类的犯罪人设计相应的量刑制度。由此观之,刑事法科学应当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形成良性协作关系,共同推动刑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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