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赫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2]德国汉堡大学
出 处:《刑事法评论》2022年第2期213-226,共14页Criminal Law Review
摘 要:国家刑罚权发动的正当性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研究的理论重点,而刑罚目的理论就是为了解释刑罚正当性应运而生的。刑罚目的理论从传统的报应论、预防论和综合论一直发展到现代的表达论,其理论内涵被不断地予以重新解释和拓展。然而,刑罚目的理论却混淆了刑罚理论的本体论问题,以及其作为后形而上的学说所具有的理论内涵恣意性,都使得该理论在立法上带来了立法积极化与刑法工具化的消极影响,更在司法上与罪犯罪责感的产生背道而驰。这种承载着过多目的指向的刑罚理论,已经偏离了论证刑罚正当性的理论导向,而成为刑罚权扩张的理论诱因。因此,应当停止对刑罚目的的不断探索,转而回归对刑罚权正当性及刑罚权边界的理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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