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归责原则与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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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炳君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

出  处:《刑事法评论》2022年第2期81-101,共21页Criminal Law Review

摘  要:关于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存在“客观说”与“主观说”两种不同的归责路径。刑法理论界主要立足于客观归责的立场,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进行限缩。相反,司法实务界主要立足于主观归责的立场,在肯定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具体判断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实际上,“客观说”侧重于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主观说”主要解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对此,应当坚持“客观说”与“主观说”相结合,以及客观优先于主观的原则,确立阶层化的双重归责路径。

关 键 词:被害人特殊体质 因果关系 预见可能性 法益保护 责任主义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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