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2]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刑事法评论》2022年第1期205-227,共23页Criminal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注重客观、理性分析,更应重视主体因素和经验判断。根据对不法侵害人及其侵害方式、不法侵害对象状况以及行为时的情境的判断,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在激烈的持续性打斗中,不能以凶器脱手或者不法侵害人摔倒、逃跑等作为认定不法侵害结束的依据,只要存在不法侵害人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危险,就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结束后的后继逃跑行为等,可以视为不法侵害行为的持续。在昆山“龙哥”案中,不应割裂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仅仅根据反击次数及其可能效果等,来判断防卫之必要性,应对行为进行一体化评价。口角、争执以及拉扯等日常生活行为、互殴与不法侵害有本质不同,不应加以混淆。防卫人以积极加害意思反击不法侵害人,仍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实施了助益不法侵害的共同参与人,可以加以适当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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