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人格构造之提出——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标准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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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子铭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湘江青年法学》2022年第1期119-136,共18页Law Journal of Xiangjiang Youth

基  金:2017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中国死刑司法限制适用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7SFB2019)阶段性成果;苏州大学第二十四批课外学术科研基金一般项目“我国特色轻罪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长久以来,死刑缓期执行之适用标准不明仍未解决;即便学界已提出诸多方案,但均未从量刑角度予以考量。建立以人格为基础的死缓标准不仅有助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动态平衡,而且是撇清刑法术语暧昧态度的必然之路;同时亦是法治国下明确性与谦抑性的必然选择。死缓人格构造由人格恶性阈值、被害人谅解以及被害人过错三方因素组成。首先,人格恶性可以分为相对恶性与绝对恶性,前者应当适用死缓,后者一般应当不适用死缓;其次,被害人谅解是死缓适用的一项重要条件,但不谅解不得作为立即执行的因子;最后,“犯罪——违法——违背道德——轻微过错”之四元过错体系,分别对应着死缓适用的不同情况。三个结构各司其职的同时又相互交织、相辅相成。

关 键 词:死缓人格构造 行为人刑法 人格恶性阈值 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过错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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