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告知后同意法则的一种本土司法逻辑——以2000年后中国台湾地区系列案例判决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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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春梅[1,2]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2]湘潭大学“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湘江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264-274,共11页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医疗纠纷自愿合意概念及其形成模式研究”(18JD68)

摘  要:医疗告知后同意法则起源于美国,我国内地《民法典》第1219条与中国台湾地区“医事法”第63条均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2000以来,中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系列典型判决以其“医疗法”第63条规定为指引,大大推动了告知后同意法则的中国本土化发展:正式确立其立法本旨为保障病人身体自主权;详细阐明医师术前应予说明的诊疗信息范畴;提出并发展了“实质说明”“预期拒绝即需说明”两项基本原则。中国台湾地区医疗告知后同意法则的司法本土化发展,为内地地区加强病人权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其过于强调病人权益保护的内在价值倾向,对医师职业健康发展的负面作用也应该予以警惕。

关 键 词:告知后同意法则 司法本土化 实质说明 预期拒绝即需说明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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