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立法中国变迁的法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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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都都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部/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出  处:《湘江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152-172,共21页

基  金:202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1SFB4029);2019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9YBQ098)

摘  要:信用立法在中国以前所有未有的面貌迅猛发展,它突破了经济与契约关系,向社会各个领域延伸,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信用法的范式,形成了独特的中国社会信用法。在中国语境下,信用内涵强调其义务本质,其外延由守约义务向守法义务扩张,失信责任的追究方式向公私合力方式转变,社会信用法的性质则向行政法深度延伸。虽然社会信用立法这种独特的中国语境引发了诸多争议,但是,信用立法的此种变迁具有正当性,其正当性来源于信用制度价值与法价值的同质性、信用与法的契约共性以及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对国家保障义务的要求。

关 键 词:信用 信用法 社会信用立法 社会信用体系 失信惩戒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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