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事务原则”演变下国际证券市场管辖权的划分  

The Division of Jurisdi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 under the Evolution of the "Internal Affairs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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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海龙[1] 汤圣琳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探求》2022年第2期70-78,共9页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内部事务原则’的理论与实践,证券市场国际监管合作的基本原则考察”(GD15CFX03)

摘  要:一国公司进行海外证券融资,证券市场地无疑对该公司及其活动享有相应的管辖权。但为了避免与注册地法律冲突,市场地往往会奉行“内部事务原则”,对公司治理等内部事务不予管辖,而仅监管证券事务。但是在实践中,公司内部事务与证券事务却很难划分一个明确的界限,因而“内部事务原则”是否需要补充或创设例外,甚至是被摒弃,都应做详细的解释和分析,以此对界定我国证券市场国际监管范围进行指导。同时,不管该原则的发展变化,世界金融大国已经发展出来一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虽然这些制度多停留在技术层面,但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监管的发展颇具借鉴意义。

关 键 词:证券市场 管辖权 内部事务原则 范围界定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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