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倪朱亮[1]
出 处:《私法》2023年第5期181-195,共15页Private Law Review
基 金: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侵犯非实施实体专利权行为的禁令救济研究”(项目编号为23SKJD041);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时代互联网平台算法推荐的著作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尽管非专利实施实体与专利流氓并非相同概念,但是双方均有专利运营和投机的内在基因,不能仅因投机获利而作出道德否定性评价,规制它们的根本原因应是其专利行为并无社会价值,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基于专利诉讼寻租来限制甚至否定非专利实施实体禁令救济并不合理,专利诉讼寻租与创新之间并无清晰的界限。通过对美国专利法永久禁令的司法经验梳理,得出禁令救济属于法院衡平裁判的范畴,不能基于“专利权人许可其专利的意愿”与“在专利实践中缺乏商业行为”得出并不存在难以弥补损害的结论,从而否定禁令救济的需求。“市场竞争”要素虽然能够抑制专利流氓行为导致的社会负面影响,但其负面影响仍不容忽视。基于法教义学,我国专利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关键在于要素的把握,尤其是“难以弥补的损害”与专利侵权语境下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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