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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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伟斌 刘清生[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私法》2023年第4期20-39,共20页Private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法之社会权基础理论研究”(19BFX173)的研究成果

摘  要: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损害后果既包括固有利益损害,又包括前合同领域的信赖利益损害。在《民法典》体系中,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在整体上构成侵权。尽管这一问题体现了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交叉,但这并不影响以相当因果关系规则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而缔约过程中的固有利益损失、直接信赖利益损害以及间接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数额均应受到该规则的限制。其中,对于间接信赖利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能合理预期的收益减去损害发生后其仍保有的利益为基本方法,结合合同缔结中各阶段的利益关系,就第三人侵权行为致使缔约在“合同订立”到“合同生效”阶段终止、第三人侵害行为致使缔约在“要约生效”至“进行承诺”阶段终止以及第三人胁迫行为致使当事人缔结了一份其不想缔结的合同这三种情形分别设计类型化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案。

关 键 词:履行利益 信赖利益 缔约关系 损害赔偿 侵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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