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秦琛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私法》2023年第2期97-118,共22页Private Law Review
基 金:江苏省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协议离婚之比较研究与制度完善”(KYCX21_2893)
摘 要:协议离婚是法律承认夫妻依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类离婚制度。离婚理由这一概念长期被误解错用,阻碍了协议离婚宏观思考视角的构建;协议离婚与破裂原则的关系讨论乏人问津,导致了我国离婚法对二元离婚理由立法模式形成路径依赖,疑窦丛生。考察离婚理由概念的词语渊源、内涵特征、比较法认识以及功能论等方面,主导学界的“等同论”应被摒弃,协议离婚应理解为离婚理由的下位概念。回溯协议离婚的中外两脉制度史,其与破裂原则并非相互独立割裂而是存在表里关联。类型化比较协议离婚的当代立法例,无论是将协议离婚寓于破裂原则之下的一元离婚理由立法模式的立法坚持,还是多元离婚理由立法模式修正二者分离的立法趋势,均印证了前者是臻于完善的立法技术。复婚制度的认知谬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混乱以及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解偏差皆是我国离婚理由二元模式立法衍生出的法的负面体系效应,可循的解决路径须从理论、历史与比较的三重思考中找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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