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唐勇[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私法》2022年第4期34-52,共19页Private Law Review
摘 要:共享单车继承了传统租车的押金模式,并借网络平台支付迅速沉淀资金,形成巨额押金池,进而衍生出孳息归属等法律适用争议。传统租车模式下,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之规则,押金合同应为非典型担保合同;而基于押金缴付方式的网络平台化,共享单车押金的属性应为债权质押,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效果。基于担保性的淡化和融资性的增强,共享单车押金的合同属性,存在另一种解释路径,即将其解释为混合合同,即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之混合。押金并非担保,而系出押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之一,法律适用上则采类推适用主义。同时,对共享单车押金,一个民商事合同交叉的视角,亦不可或缺;据此,得以进一步厘定民事一般法基础,也能使即便在商事特别法缺位的情况下,相关特别法价值仍能有所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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