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盈余分配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但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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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维锭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私法》2022年第3期153-169,共17页Private Law Review

摘  要:强制盈余分配条款的法律适用涉及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的边界厘定,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该条款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认识却远未统一。强制盈余分配条款的规范目的在于通过矫正股东权利滥用现象,恢复公司正常的盈余分配秩序,即确保公司自由现金流的完全分配。强制盈余分配条款构成要件中“股东权利”特指能在公司盈余分配股东(大)会决议作出过程中发挥作用的那一类股东权利;“损失”对象为原告股东的期待权;“滥用”可以从主观、客观、损益均衡和权利本旨四个角度综合衡量。强制盈余分配条款的法律后果亦需进一步地厘清。从规范目的来看,法院应当直接厘定公司盈余分配方案,具体的标准是确保公司自由现金流的完全分配。在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竞合问题上,强制盈余分配条款与《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具有排他性竞合关系,强制盈余分配条款排斥《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适用。

关 键 词:抽象盈余分配制度 权利滥用 团体法 规范竞合 自由现金流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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