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家骏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私法》2022年第3期138-152,共15页Private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法上不真正义务群的现代化改造研究”(18YJC820087)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华东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启动费项目“人身保险法律制度现代化研究”(2020ECNU-HLYT069)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商业健康保险中续保权的设置,系为防范保险市场中显著的逆向选择问题,通过保障的固定化和平等化矫正市场缺陷。保费的超额收取是该权利的费率基础,构成了续保权的实际对价,决定了其形成权的属性;保费的平等化和稳定性是该权利的侧面效果,决定了其维持约定费率和原保障程度的权利内容。当投保人基于信赖形成事实上的保障固化和自我约束时,应允许其通过补交超额保费补充获得续保权以确保利益平衡。在规则用上,含有续保权的合同的效力应以投保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为准而非保费的交付,内容调整上应允许对非核心条款内容的调整,在持续续保中应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最后需注意,续保权具有实现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功能的重要作用,在未来应考虑法定化的权利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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