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实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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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弸[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 [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研究室

出  处:《私法》2022年第3期99-119,共21页Private Law Review

摘  要:《九民纪要》第一项例外情形未脱离破产唯一加速论窠臼,面临适用困境。实际上,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具有正当性,符合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出资担保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在允许加速到期前提下,传统诉讼路径对股东主体地位的各种设置方式均有不足:一并起诉股东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裁判的特征,将股东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人缺乏必要性基础,另案起诉股东可能因管辖法院不同而导致矛盾裁判和要件事实查明受阻。在执行中追加股东为目前最优选择,纠纷一次性解决、责任财产以及程序保障原理为其正当性基础。执行机构依托听证程序赋予股东前期程序参与权,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识别标准为终结本次执行,同时设计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后发性救济程序。

关 键 词: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共同诉讼 执行中追加当事人 执行异议之诉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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