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无因管理研究——本人与自利管理人间利益冲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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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向东(译)  

机构地区:[1]瑞士伯尔尼大学法学院 [2]意大利米兰大学法学院 [3]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

出  处:《私法》2022年第3期90-98,共9页Private Law Review

摘  要:当管理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主观上没有基于本人的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本人事务进行管理时,不真正无因管理产生了。罗马法学家为了平衡本人和自利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赋予管理人以无因管理管理人的资格,以确保管理人对本人负有义务。瑞士法和德国法接受了这个观念,并通过专门的章节对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强调。意大利民法典同样认可了非为自己利益而管理其他人事务的可能性,但未就管理行为的社会意义进行详细规定,也未区分行为的利己性和利他性。就此,意大利法需要向瑞士法和德国法学习,回到罗马法的规定。

关 键 词:不真正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利己性管理 罗马法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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