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仲裁诉讼化改革的限度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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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蓓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私法》2022年第2期183-198,共16页Private Law Review

摘  要:围绕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最新改革,国际社会观点纷呈,存在诸多争议。应当聚焦于“诉讼化改革”这一核心价值,着力解决好以下三大问题:一是合理限度。应当克服激进诉讼化观点,避免采用常设投资法院这一极端设计,而是秉持“有限诉讼化”原则,构建专设上诉机制或常设上诉机构,在仲裁的实质价值与诉讼的形式价值的统一中提升投资仲裁裁决机制的公信力。二是制度构架。在投资仲裁机制中增设上诉程序、强化仲裁员遴选条件要求和增加程序的透明度,以便更好地消解传统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危机。三是系统关联。虽然诉讼化改革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难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但可以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同时,可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和《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来保障多边上诉机制所作裁决与现有国际投资协定相兼容。

关 键 词:国际投资仲裁 诉讼化 改革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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