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税收之债理论的功能重塑与边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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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淼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私法》2022年第2期35-50,共16页Private Law Review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民法典》涉行政条款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税收之债理论自引入我国之后,一直面临功能模糊与边界不清的困境。在民法典时代,随着债法规范的更新,税收之债如何处理公法与私法的适用关系,亟须理论回应。通过梳理我国实证税法可知,税收之债理论仅在破产、代位与撤销等极为特殊的场合有其适用余地,远不能涵盖实体税法的全部领域。在法教义学视角下,税收之债的真正价值是赋予税务机关以债权人身份,从而得以进入私法领域主张债权,维护债务清偿秩序。聚焦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本质并非私法上的债务关系,而是公法上的权力关系。通过税务机关的双重身份原理,税务机关既可能是国家的代表而行使国家征税权力,也可能扮演国库的代表而以机关法人身份主张债权请求权,应当由宪法上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的价值秩序进行整合,让公法与私法两种实现税收的手段各安其位。

关 键 词:民法典 税收之债 公法之债 私法之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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