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教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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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慧星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私法》2020年第2期-,共2页Private Law Review

摘  要: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作为公法的对称,私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它调整市民社会中一切私人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基础性地位。通过物权界定资源归属,通过契约实现资源流动,通过侵权责任救济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通过亲属和继承给个人以家庭的温情与扶助,这些形成了大陆法国家对社会进行治理的基本模式。这种通过私法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模式,可以有效地将国家权力排除在私人生活之外,实行私人生活的非政治化和非意识形态化,从而实现私人生活的自由、平等与博爱,这是对人的一种终极关怀。

关 键 词:私人生活 人身关系 大陆法国家 非政治化 侵权责任 非意识形态化 资源流动 基础性地位 

分 类 号:D909.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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