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抵押权效力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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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秀丽 李淑慧[1] 

机构地区:[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出  处:《绥化学院学报》2023年第8期33-36,共4页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基  金: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以《民法典》担保制度为中心”(SK2021A1039)

摘  要:对于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抵押权效力问题,《民法典》第419条继续沿用原《物权法》规定“,不予保护”之表述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不统一。文章结合类案梳理与个案分析,以“抵押权行使期间性质之界定——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效力之认定”为主线,论证抵押权行使期间当属于其权利存续期间,并将《民法典》第419条“不予保护”解释为抵押权归于消灭,抵押人得以涂销登记,以使物之权利恢复至圆满状态。

关 键 词:主债权诉讼时效 抵押权效力 行使期间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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