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艾克拜尔·阿不拉
机构地区:[1]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3年第11期95-99,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BFX186);新疆财经大学校级科研基金高层次人才专项“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2XGC062)
摘 要:社会生活的数字化程度不断加深,财产的数字化以及数字化相关财产的问题不断涌现。数字财产虽然得到《民法典》的认可与保护,但未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类型化,因而实践当中对数字财产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致,导致涉及数字财产案件审理尚无统一法律依据,在裁判结果上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其中数字财产的能否继承以及继承过程中如何分割数字遗产等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虽然Web3.0环境下,数字财产在不同的网络平台直接实现流转,并且基于第三方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下,能同时对多家网站的信息进行整合,以此实现数字财产在不同网站上互交,但此仅能认定和解决数字财产的流转,而数字财产的法律属性、数字遗产继承相关问题得不到全面解决。文章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基于《民法典》基础理论研究,认定数字财产以及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同时探究数字财产的法律属性,以此解决数字财产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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