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法救济  被引量:1

Civil Law Relief for Information Processor’s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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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尚国萍[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2年第12期121-126,共6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民法典实施中诚信价值观践行路径研究”(2022BFX011)

摘  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实现个人信息处理中信息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之平衡为规范意旨,并赋予自然人对自我信息的决定、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能,构成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基础,成为相对人处理个人信息与自动化决策的合法性依据。立法设计以“知情同意-同意例外”规则为个人信息合规处理的架构基础。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法官应充分运用动态系统论厘清信息权益损害的要素层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信息处理者损害赔偿责任。为实现充分有效救济,权利人可考量行使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二元救济路径,明确损害赔偿具体范围,保障其人格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信息处理者 人格权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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