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写作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性界限——以展示性使用与非展示性使用区分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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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富民[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1年第8期131-135,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202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著作权侵权物民事司法处置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智能写作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治理需要在促进写作软件行业健康发展与有效保护著作权之间进行平衡。我国著作权法现有规定没有考虑智能写作使用他人作品的特殊性导致写作软件行业发展陷入高侵权风险和无序发展。区分对待智能写作中的展示性使用和非展示性使用能够为其侵权治理提供有效路径。设立非展示性使用著作权例外可以有效保障智能写作软件开发,按照现有著作权规则处理展示性使用能够实现写作软件行业的优胜劣汰。智能写作软件开发者应该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非展示性使用滑向展示性使用。

关 键 词:智能写作 展示性使用 非展示性使用著作权例外 技术措施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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