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纠纷解决体系构建视域下法院邀请调解再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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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海燕 张晓辉[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9年第10期121-126,共6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视野下乡村习俗异化的多元治理研究》(19BFX012).

摘  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建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尤其是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对接的体系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然趋势。建构体系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是建构新型大调解机制,法院邀请调解作为法院主导型大调解的具体运用,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化建构的最佳路径。针对法院邀请调解在运行中存在的规则缺位、运行异化以及保障不足等障碍,采取以下对策加以完善:一是应当坚持法治化引领,形成法律"阴影"下的调解;二是健全法院邀请调解的规则设计;三是强化法院邀请调解的规范化运行;四是提升法院邀请调解的智慧化保障。

关 键 词:商事纠纷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邀请调解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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