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肖芸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2020年第1期61-78,共18页Tax Law and Case Review
摘 要:《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奖金免税条款"将高校奖学金定性为教育领域的奖金,属于偶然所得,当奖学金的颁发主体为"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时可免税,其余奖学金则适用偶然所得税目,承担收入全额20%之税负。在政策效果上,奖金免税条款构成对社会供给奖学金的反向歧视,有悖高等教育多元供给的政策立法导向;偶然所得规则本身亦存在不足,得奖、中奖、中彩的所得属性差异较大,适用统一的计税规则有失公允。在概念术语上,根据颁发主体确定的免税标准存在法律解释上的争议与障碍,得奖奖金亦无法涵摄高校奖学金的全部类型。完善规则,税权应保持对课税禁区的谦抑性,取缔以颁发主体为标准的免税规则,校正对社会供给奖学金的歧视倾向,以公益受赠所得重新归纳整理奖学金等慈善公益奖金,使之与中奖、得奖奖金相区分,进而推进偶然所得内部的类型分化与边界的有序扩张。而当前政府供给奖学金的法律本质是政府基于高等教育支出责任的财政给付,基于收益的"非交易性",否定其可税性,应当排除在应税所得范畴之外。
关 键 词:高校奖学金 奖金所得 偶然所得 慈善捐赠 高等教育多元供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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