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争讼的程序事项考量——以“北方某县选矿厂退伙个人所得税争议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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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桦宇[1,2] 董珊珊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出  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2019年第2期223-233,共11页Tax Law and Case Review

摘  要:鉴于我国司法体制以及司法实践的惯例,税务行政争讼的程序事项一直未能如实体事项一样引起重视,甚至程序事项往往处于被忽视的地位。虽然随着税收法治观念的持续普及,程序事项在税法上的重要性已经被逐渐认识,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忽视以及在具体实践中较简单的"一刀切"式对待,目前税务行政争讼中的程序事项仍存在诸多需进一步商榷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一宗典型税案,就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主要程序事项进行讨论和展开,并简要分析现今税务行政争讼过程中程序事项的若干有待完善之处。

关 键 词:税务行政争讼 程序事项 稽查局 重大税务案件 滞纳金 

分 类 号:D92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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