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清偿税收债务的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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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貌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2019年第2期137-149,共13页Tax Law and Case Review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人代替纳税义务人纳税即第三人代为清偿税收债务的情况日益增多。然而,在我国民法和税法上,关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规定是较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会给第三人代为纳税行为的后果预测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影响税收法律关系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保护纳税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需完善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根据私法对于税法的先在性原理,首先要在民法典的债法总则篇或合同法中规定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条款,这些条款要区分"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和"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代为清偿的成立要件和求偿权取得上的差异性。然后在参考民法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从保护维护纳税人权益、保证税收收入安定的税法目的出发,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上设立承认所有形式的第三人代为纳税有效性以及保护该第三人求偿权和代位权的制度。

关 键 词:第三人 代为清偿 利害关系 代位权 税收法定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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