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管辖的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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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劲沣 

机构地区:[1]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2年第2期61-88,共28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摘  要: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不协调,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的法院却无法管辖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审诉讼。秉持“前置法定性”的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与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采用“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且依照前置法作出的判决结果应当约束在后的刑事诉讼。“两审合一”是指审判组织合一,而非诉讼程序的合一。“充足原则”与“两审合一”之下的“先民后刑”的审判模式并不矛盾,充分解决“先决问题”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中不应附带民事诉讼,完善诉讼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同时考虑行为人对前置法的违法性认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这一争议。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司法机关应当首先认定商业秘密的权益归属,调整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机制,提升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水平,从而有效解决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管辖问题。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刑民交叉 两审合一 管辖问题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4.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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