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追加共同侵权人为被告的合理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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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君啸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2年第2期49-60,共12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摘  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第1句并非必须以必要共同诉讼为前提。追加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人为被告,实体关系上可解释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任意性的限制。此种限制源于依连带债务本质施加给每个债务人的满足债权人请求权的义务,在具体制度表现上,可借鉴德国法,通过对《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的整体类推,得出连带债务人的协作请求权。结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第2句,连带债务人行使协作请求权可以产生类似于追加被告的诉讼效果。法官在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时,应遵循上述解释思路的内在逻辑,防止侵害当事人的权利。

关 键 词:连带责任 协作请求权 共同侵权人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整体类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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