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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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镐 

机构地区:[1]韩国仁川大学法学部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0年第1期338-353,共16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  金:韩国仁川大学2016年度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

摘  要:韩国于1962年设置了法院调解制度,先后制定了《民事调解法》《民事调解规则》等法律规定,并沿用至今。虽然韩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施行了很多年,但该制度并未在韩国法院中得到充分利用,调解案件的数量仍然不多。为了促进调解制度的积极利用,韩国法院设置了调解担任法官、调解委员会、受案法院、常任调解委员四种调解机关负责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业务。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院调解制度的使用比重,但因过于追求提高法院调解制度的使用率,反而导致了法院过多干涉以及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问题的核心在于至今为止未能将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完全分离。事实上,法院调解本身就很难排除法院的干涉,因此将调解与诉讼完全分离是十分困难的。尽管如此,其还是有必要探索一种抑制受案法院自行决定调解,更多由独立的调解担任法官、常任调解委员或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方案,从而制定出一种能充分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调解制度。

关 键 词:韩国 民事诉讼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中心 常任调解委员 

分 类 号:D931.26[政治法律—法学] D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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