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巡回检察模式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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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志辉 周德松[2] 

机构地区:[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19年第2期37-56,共20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摘  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巡回检察制度。检察机关以巡回检察制度的确立为契机,顺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注重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加强刑事执行巡回检察的专业化队伍建设,为了避免熟人模式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应开展刑事执行常规巡回检察、刑事执行专项巡回检察、刑事执行机动巡回检察与刑事执行交叉巡回检察。刑事执行巡回检察的有序开展,有效地避免了派驻监狱检察室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制度弊端,对监狱监督检察的形式更为灵活.对监狱监督检察的实效性更强,对监狱罪犯改造的成效更为显著。通过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的刑事执行巡回检察的开展,实现了检察法律监督和监狱安全监管、刑罚执行的共赢。

关 键 词:巡回检察 检察监督 改造罪犯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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