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重要论述指引下的中国司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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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一飞[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19年第1期6-32,共27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AFX013);司法部重点课题“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研究”(项目编号:17SFB1006);重庆市“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委托项目“习近平司法思想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所论述的司法公开.是作为阳光司法机制的广义的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四大内容。习近平认为,司法公开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知情权的需要、直接目的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他提出,司法公开的原则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司法公开的标准是"开放、动态、透明、便民"。对于违法干预过问案件记录情况这一特殊司法信息,有的要向全社会公开,有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习近平对于媒体与司法关系作了重要论断,他指出,要充分认识到媒体与司法面临自媒体时代的新环境,执法司法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为此,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也要为执法司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我国司法公开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是中国对世界司法人权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我们应当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关 键 词:阳光司法机制 司法公开 司法改革 司法人权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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