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中的适用——基于司法案例的统计与分析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曹晟旻 卫昊源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 [2]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出  处:《师大法学》2022年第1期91-115,共25页ECNU Law Review

摘  要:违约责任领域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在学界争议颇大。我国一直采用严格的二元民事责任体系,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将精神利益纳入合同内容的案例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司法实践对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争议作出回应。我国《民法典》第996条规定,主张违约责任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巨大空间,也体现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入法的趋势。但是该条款在请求权基础、人格权界定范围方面仍然不够清晰,且在既非违约也非侵权的情形下存在救济空白。只有借助司法案例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和实务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才能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有效建议。为此不仅要对精神法益作出准确界定,还要在立法上选择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并增设“精神法益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限制适用的合同类型,即合同中必须体现精神法益或与精神法益具有密切联系。该制度还需包含可预见性原则、涉人身性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免责情形等作为主要规则内容,并建立赔偿数额评定标准作为辅助性规则。

关 键 词:司法案例 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法益 责任竞合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