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债权让与登记制度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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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文文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共14页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在资产高度流动化的今天,以物权让与实现融资、担保等目的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债权让与在企业融资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实务中债权让与实例不断涌现,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对于如何使债权让与具备公示效力,以对抗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一问题在债权的重复让与等场合判断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债务人拒绝向受让人偿还时,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债权让与通过登记方式取得公示效力,日本民法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判例和学说也经过了多年的详尽探讨,特别是2005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动产及债权让与的对抗要件民法特例法》更是为债权让与的通知与承诺的定性和法律效果的确定,以及重复让与债权中的权利归属提供了新的处理方式。本文主要就日本的债权让与登记制度进行探讨,并对该制度在我国展开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 键 词:日本民法 债权让与 登记 

分 类 号:D931.3[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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