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特别法上的优先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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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金路伦(校)[2,3] 

机构地区:[1]韩国警察大学法学院 [2]延边大学法学院 [3]韩国成均馆大学

出  处:《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共30页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一、序言我国现行民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质权与抵押权,其中法定担保物权除了留置权外还有法定质权(第648条、第650条)、法定抵押权(第649条)。与此不同,依用民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与先取特权。先取特权是指,对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受偿的担保物权,先取特权并不伴随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但可通过拍卖标的物而受偿。

关 键 词:留置权 其他债权人 先取特权 法定抵押权 担保物权 受偿 民法规定 质权 

分 类 号:D931.26[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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