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先取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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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日]平野裕之[1] 徐千寻(校) 

机构地区:[1]日本庆应义塾大学 [2]山东大学法学院 [3]日本京都大学

出  处:《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共20页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一、引言(一)先取特权的意义与种类日本民法中,根据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即"法定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295条以下,在本文中只用数字引用的是日本民法的条文)与先取特权(303条以下)。先取特权是关于标的财产"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即先取特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并属于不需要先取特权人占有标的财产的非占有担保。先取特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关 键 词:先取特权 优先受偿权 其他债权人 留置权 担保物权 受偿 日本民法 

分 类 号:D931.3[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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